规章制度

关于教职工考勤、事假、病假、婚丧假和产假的规定(修订稿)

发布者:苏健
发布时间: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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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日常考勤管理,增强教职工纪律观念,完善我院人事管理制度,确保教职工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经院务会议研究,特修订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专任教师按照学院教学计划安排,执行弹性的作息制度,除专任教师外,其他教职工原则上执行坐班作息制度。
(二)执行弹性作息制度的专任教师,应根据学院教学计划规定按时上下课,并按时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如业务学习、教学研究、政治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等)。
(三)执行坐班作息制度的教职工(包括办公室、实验室岗位人员)和承担管理任务的专任教师,应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四)学生政治辅导员等特殊岗位可以由主管部门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的考勤细则,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五)学院对各单位的出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迟到、早退、请假和销假手续),年终进行总结考核。各单位负责人为教职工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教职工出勤提出明确要求,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六)上班时间开始后超过15分钟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到班者,按旷工0.5个工作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0.5个工作日论处。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4、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八)学院正式教职工每旷工一天扣发100元,其他教职工扣发50元。教职工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或连续旷工十五天,视为自动离职。
二、请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一天及以上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将申请理由、请假起止时间等内容如实填入请假审批表,经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并将书面请假条交人事部备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者,按照旷工处理。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电话告知,然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假期期满,应及时向批准院领导和人事部销假。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向准假院领导说明原因,并在返回工作岗位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类型
(一)事假
凡我院教职工本人或家庭的私事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当月请假累计不超出三天的,扣发50%出勤奖;累计在三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出勤奖;累计在六到十五天的,还须扣发50%岗位津贴和50%绩效工资;超过十五天的,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本年度内,事假累计在十五到三十天的,扣发50%年终奖,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扣发全部年终奖。
(二)病假
凡我院教职工因患疾病,经校医院或徐州市级医院诊断,在外地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或徐州市级医院复查后,需要治疗或休息的,可持诊断病休证明到学院请病假。
1、病假一般在十五天内(重症除外),超过十五天需要续病假的,需定期向单位交病休证明方可继续病休。
2、病假期限在五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的,停发当月出勤奖。
3、病假期限在十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停发当月出勤奖、绩效工资。
4、病假超过一个月、不满两个月的,只发放基本工资,按80%的比例发放病假期间的奖金。
5、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基本工资90%的比例计发,按50%的比例发放病假期间的奖金。 
6、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基本工资70%的比例计发,并停发病假期间的奖金。
7、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工资等一切待遇,按照旷工处理。
(三)婚丧假
1、教职工结婚,经学院批准,可以享受三天法定婚假。
2、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给予三天丧假。
3、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均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超假按事假对待,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产假
1、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以病历为准),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院男教职工妻子生育(初产)的,可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专任女教师生育可以减免一学年额定工作量的1/3。
法定产假期间,停发出勤补贴。
2、家中无人护理孩子,要求申请婴儿护理假,经院领导同意,可请护理假,护理假按事假处理,且护理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哺乳期女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可准予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4、凡违反计划生育者,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并按照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处理。
5、教职工根据学院工作需要,未按照法定产假期限进行休假,自愿提前上班的,按加班对待。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凡我院教职工请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确需续假的,要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按时上岗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除扣发工资等一切待遇外,本人要认真检讨,单位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凡请假一天以上的教职工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有关领导签字后交院人事部备案。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二○一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