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徐海学院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张国艳
发布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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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我院科研项目的实施质量,充分调动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学院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院在职在编教职工主持或参与的,以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三条  学院科研项目实行院、系(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学院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职责。学院授权教务处代表学院对科研项目进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教务处教学研究室具体负责学院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院内评审、立项实施、合同审核、督促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报销、会计核算、决算审查等财务管理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系(部)为学院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应在保质保量完成学院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科研活动。系(部)主任负责本单位科研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具体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技术可行性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检查等工作,并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以确保科研计划(合同)按期完成;协助教务处做好科研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审查。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所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结题验收、知识产权保护等承担全部责任,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学院和出资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由政府、基金资助或经费自筹的各级各类计划项目,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院为主持或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院教职工或团队以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为法人单位接受政府部门购买服务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委托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即纳入学院的科研项目统一管理。纵向科研项目以批文为准,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书和经费到账为准。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上级部门申报程序及要求,由教务处教学研究室组织申报,系(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队伍或教师个人进行申报,并针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择优推荐,教务处教学研究室组织院内审定、公示后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院与委托方进行商议、签订。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科技合同审查登记表》(附件1),经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学研究室,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加盖学院公章,项目负责人将双方签字盖章完毕的合同书分别报教务处教学研究室和财务处存档备案。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签订技术合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内容、项目组成员、范围和要求;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标准和方法;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和支付;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前,由系(部)主任对合同条款逐条审定,重点对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保障条件、验收标准、知识产权权属规定、以及执行责任、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审查。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技术合同(范本)》(附件2)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横向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义务,维护学院声誉和正当权益。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项目研究目标与任务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3),经所在系(部)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学研究室审查备案。纵向科研项目由教务处教学研究室负责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6个月以上)不在学院时,应及时报告教务处教学研究室和财务处,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的,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手续,报立项主管部门或合同委托方批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由教务处教学研究室按照立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要求组织开展,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书(任务书)提供相应材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有关规定向教务处教学研究室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立项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按照横向科研合同规定进行。横向项目完成后,由委托方出具项目完成证明(注明完成时间及项目完成结果),项目合同终止。对经费数额或科技价值较大、有较高应用价值的横向项目成果,项目组可会同教务处教学研究室和所属系(部)开展结项鉴定或第三方评价,同时做好报奖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凡本院教职工以学院名义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需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一项一户、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在财务处的指导下,依法依规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的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与支出

(一)纵向科研项目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纵向科研经费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资金、学院配套经费和自筹资金。对于自筹资金,应提供资金提供方的配套承诺函和出资证明,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2.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

3.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应按照预算批复的开支范围进行支出,由于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确有必要对预算科目和内容进行调整时,项目负责人填写《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4),由教务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具体如下:

1.直接费用

1.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1.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等费用。

1.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1.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1.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5.1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报销。

1.5.2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1.5.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按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和执行。

1.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本科生、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非在职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1.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预算据实编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在支出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时,项目负责人填写《人员经费申报表》(附件5),原则上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纳税。

1.9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支出,在申请预算时明确列示,单独核定。

2.间接费用

2.1间接费用的核定:相关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核定。

2.2间接费用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2.2.1管理费

国家、部委、省、市等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提取比例的,学院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提取,其中:2%由学院统筹使用,2%由项目承担系(部)统筹使用。

2.2.2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合作协议)所列参与人员。绩效支出按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规定和批复预算执行,最高不超过间接费用减去管理费之差。绩效支出要据实列支,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重点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其中给予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项目负责人填写《人员经费申报表》(附件5),原则上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纳税。绩效支出需在项目结题材料完整提交后支出。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

(一)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设备代购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助研津贴、科研绩效、业务招待费、税费、为项目组成员开展科研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

(二)各项费用报销须据实审批报销,其中部分经费支出规定如下:

1.科研绩效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实际贡献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的奖励性费用。项目负责人填写《人员经费申报表》(附件5),据实列支,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依法纳税。科研绩效应在项目能够通过结题验收的前提下列支。

2.确需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的,要秉持务实节俭的原则据实列支,其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业务招待费支出不能超过研究经费的10%,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凭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不得报销烟酒。

3.购买设备材料等需要对外付款的,相关报销程序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报销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到账总金额的6%提取管理费,其中:3%由学院统筹使用,3%由项目承担系(部)统筹使用。合同标的20万元以上部分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账与结余经费的管理

(一)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项目负责人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学院财务处审核。各类科研项目按照合同(任务书)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到教务处、财务处及时办理结账和结余经费使用手续。

(二)纵向科研项目,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办法、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对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在财务处审核项目经费决算后,将结余经费100%转入个人专设结余经费项目管理使用。结余经费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用于支持原项目负责人开展对应项目类型要求的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到期后仍有结余的,学院将收回统筹使用。

(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中5%由学院统筹使用,95%由项目负责人以奖酬金形式分配给项目组成员,依法纳税。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以学院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中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及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合同有具体约定外),一律归学院所有,一律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侵占、出让和处理。

第二十条  购买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时,需按照学院物资采购及招投标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对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教师进行院内职称评审、岗位聘任与考核时,可将到账经费达到一定数额且通过学院组织的鉴定或验收的横向项目视同于相应级别的纵向项目予以认定,具体依据学院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按时结题验收后,纵向科研项目在完整提交结题验收材料后,学院将按照院级管理费计提比例给予该项目等额经费配套激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能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规定按期结题,且对学院声誉或后续科研项目申报造成负面影响的,学院将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的申报资格,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得以学院名义承担科研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学院同意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引起的民事纠纷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对在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院声誉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严禁弄虚作假,骗取科研经费,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于科研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列为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施“一票否决”,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科研活动、职称晋升、学历进修、申报奖项等。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学院按照规定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之前立项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之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