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徐海学院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苏健
发布时间:2019-01-02
访问次数:49

《徐海学院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为加强我院车辆管理,规范车辆的使用,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车辆管理由学院主管院领导全面负责,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用车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学院车辆使用范围:

1.院领导用车、财务部工作人员因公到银行取送款用车。

2.全院性活动、院领导横向联系、学院接待活动、招生宣传、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展等用车。

3.经院长批准可以用车的其它事项。

4.本着安全和节约目的,学院超出400公里范围的公务出差和各部门市区以内公务活动用车,原则上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主。

第四条 学院安排用车的原则:

1.确保院领导和财务部工作人员公务用车;

2.公务优先,先提出者优先;

3.能够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

第五条所有要车、派车事宜一般由党政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用车范围和程序进行安排,特殊情况或应急出车,驾驶员必须及时报告。

第六条为确保学院临时用车,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执行驾驶员值班制度(不坐班、不带车),一般按照周一至周五晚班及周六、周日全天值班两种情况安排。

第三章驾驶员职责

第七条驾驶员要树立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的思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与用车部门和人员密切配合,努力做到优质服务。在做好学院车辆驾驶,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为学院拥有私家车教职工提供技术指导和紧急救援服务,并协助有关教职工做好车辆的年审、维修保养、保险办理、违章处理等事宜。

第八条驾驶员应当经常学习有关车辆和交通管理方面的知识,出车时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员本年度内安全行车,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和违章行为的,按季度享受安全奖励;驾驶员因违章行驶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的,罚款单据原则上不能报销;因违章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视情节按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特殊情况由主管院领导酌情处理或提交院务会讨论确定。

第九条驾驶员日常要做好车辆行驶记录,并于每月月底将“徐海学院驾驶员行车记录”交党政办公室审核,作为核算工作量和发放工作补贴及加班费等的依据。

第十条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和值班制度,准时到办公室等待出车任务,主动接听办公电话,认真记录出车时间、地点,保证领导、教职工用车安全、准时。驾驶员要服从安排,接到出车任务后立即执行,并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若有事必须提前半天向党政办公室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准拒绝出车。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保证通讯畅通(手机24小时开机,若手机没电或信号较差关机,必须及时提供其它联系方式),凡因通讯不畅不能及时完成任务者,视情况给予批评并扣发一定比例的工作补贴或加班费。

第十二条驾驶员未经党政办公室、院领导批准擅自为他人出车,或私自开车办私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违犯一次罚款100元,并承担油料费等一切费用;如出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责任赔偿,由驾驶员自负。

第十三条驾驶员出车期间,要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开快车、开赌气车;休息期间应将车辆停放到规范的车辆保管场,锁好车门,上好防盗锁,并做好行车前的检查工作,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十四条驾驶员出差回来后,必须及时报销有关单据,详细填写出车地点,一事一报,一一对应,对出车报销的高速公路费、停车费与出车日期和金额不符的,不予报销。驾驶员长途出车返回后,必须及时报告党政办公室,以便于开展工作。

第四章车辆保养、修理及燃油

第十五条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爱护和保养,坚持保持车内卫生清洁和延长车辆寿命,要随时注意车况,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及日常下班后没有出车任务的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党政办公室将对车辆停放情况进行随机检查,违反规定者将视情况扣发相应工作补贴。

第十六条车辆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驾驶员应坚持及时修理的原则。修车前驾驶员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说明情况,书面列项提出修理申请,实事求是地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车辆修理实行定点维修制度,具体地点一般为4S店或者与学院有长期业务关系信誉较好的维修单位。车辆修理实行相互监督的修理制度,党政办公室要适时向维修单位回访,必要时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人员跟车修理。参与车辆修理的驾驶员和跟修人员要一心为公,确保车辆修理质量优良、价格低廉。

第十八条车辆加油一般坚持就近、优质、价廉的原则,驾驶员填写“徐海学院公务车辆燃油记录”,于每月月底交党政办公室审核存档,同时进行车辆百公里油耗统计,作为车辆成本核算、报账审核等的依据。驾驶员须于每年年底进行年度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分析,提交相关分析数据和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61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讨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