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公章的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
(一)刻制印章的审批程序
1、学院新成立单位及单位的下属机构或单位名称更改需刻制印章,由用印单位提出刻章申请,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党政办公室出具学院证明,前往市公安局办理有关刻制印章手续。
2、单位印章破损需重新刻制,由用章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党政办公室出具学院证明,前往市公安局办理有关刻制印章手续。
(二)启用新印章
1、新印章刻制好后,须在党政办公室留下印模备案,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新印章启用的同时,旧印章作废,停止使用,并及时将旧印章交党政办公室,统一由党政办公室归档、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行政公章
以学院署名的请示、报告、函件、文件,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工作证、学生证(包括补发、换发学生证),各类奖励证书、奖状、聘书、推荐表,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五险一金”办理手续,中英文成绩单等。
(二)学院党委公章
以学院党委署名的请示、报告、文件,党员组织发展材料,定期或不定期报表,政审材料、证明材料等。
(三)学院财务专用章
学院出具支票或办理有关财务业务,开具教职工公积金贷款证明、学生教育储蓄证明等。
(四)学院人事专用章
学院教职工在职证明,档案接收和查阅、复印材料证明,在职考研报名、协议签订等,工资收入证明,保险和公积金证明,以及相关人事审批材料等。
三、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要求
(一)印章的保管
1、学院行政印章、党委印章、公章钢印和院长、党委书记签字章、人事专用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2、学院财务专用章和院长名章由财务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3、学院各二级单位印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4、印章不得随意乱放,不得借用,无特殊情况不能携出单位以外使用。
5、注意印章的保养,要及时清洗,以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使用各类印章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审批手续,用印要有详细的登记制度;使用学院行政印章、党委印章要由本院教职工填写用印申请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院长签字章、党委书记签字章要经院长、书记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2、要规范用印,对应用印,即“印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印迹清晰、端正。
四、其它
1、学院各二级单位要本着“谁管理、谁负责,单位负责人负总责”的原则,做好公章管理和使用审批登记工作。
2、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学院各类证照复印件及学院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必须经过主管院领导审批,方可使用;需加盖学院公章的,按照程序使用。
3、使用学院介绍信一般要明确人员、事项、使用期限,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加盖学院公章,一律不开空白介绍信。
4、如对文件、材料盖错章或多盖章,应及时销毁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