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徐海学院关于教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发布者:苏健
发布时间: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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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学院的可持续发展,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改善师资队伍学历和学源结构,稳定、培养和优化青年教职工队伍等方面考虑,特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学院教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工作,保证学院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 凡申请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教职工,原则上应是教师骨干或科员以上管理人员(含专职辅导员),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事业心和责任心,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能够胜任本职工作,认真完成学院安排的各项教学和管理任务,教学效果优良,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章 报考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申请报考在职研究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教师必须在学院教学岗位上工作满两年,教学效果优良,连续两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院前70%以内;

2.管理人员必须在学院管理岗位上工作满三年,工作认真负责,三年内无责任事故,未受到任何处分;

3. 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报考在职研究生。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原则上应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教师应报考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管理人员应报考和所从事的管理岗位相关的专业。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原则上不能报考校外在职研究生,报考非在职研究生和未经学院批准自行报考校内外在职研究生的教职工,均办理离职手续,学院不再聘任。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报考各层次在职研究生均应在每年国家规定的研究生报名开始日期前一周之内由本人正式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批,以便本人顺利报名及学院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的人员,学院当年不再受理其报考申请。凡是未经学院批准报考研究生的,一经发现,均按自动离职处理,办理离职手续,学院不再聘任。

第七条 学院教职工申请报考在职研究生的程序为:教职工本人填写《徐海学院教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审批表》(附件1-1),经所在单位填写意见、教务部门审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人事部集中备批。

第八条 学院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学及管理需要,统筹考虑是否同意报考并确定其报考类别。教职工在报名时应按照学院所批准的报考类别来报考,如因工作或其它原因暂时未被同意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教职工应服从学院工作安排。

第九条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教职工在学院工作期间原则上只能在职攻读一个学位。

第三章教职工攻读在职研究生期间的待遇与考核办法

第十条 学院教职工攻读在职研究生,与学院签订《徐海学院教职工攻读在职研究生协议书》(附件1-2),期间在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后享受学院提供的工资等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攻读在职研究生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未达到学院前70%,学院将停止其工作,不再安排教学任务,责成其全身心地攻读在职研究生,顺利毕业获得学位后再安排工作。在此期间,学院只发给其基本工资的70%,并按学院规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对于目前学院部分正在攻读非在职研究生并仍在承担学院教学或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够出色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任务,教师教学效果好、管理干部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享受学院正式教职工的各项工资等福利待遇,对应纳入个人帐户的各类保险和公积金费用进行返还。如果教师教学效果不好,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学院后30%,其待遇按照外聘教师对待;管理人员不能很好完成岗位职责、出现任何责任事故的,学院将不再安排其工作,与学院解除关系。

第四章 在职研究生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攻读在职研究生毕业后,有为学院继续服务的义务,服务期限至少为五年。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基本服务期限内,如出现违约的,以每少服务一年向学院支付一万元违约金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91日起实行,学院原有有关教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院务会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